宁 波 大 学 文 件
阳明政〔2021〕15 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阳明创新班第二校园学习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宁波大学阳明创新班第二校园学习资助管理办法》经学院 第 493 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大学
2021年7月20日

宁波大学阳明班学生“第二校园”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阳明创新班(以下简称阳明班)的培养质量, 学校为阳明班学生提供参加第二校园学习等相关资助。为规范 资助相关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第二校园”学习是学生经学校认可赴 国内外合作院校和机构交换学习、访学、国际组织实习、课题 研修、短期学习、海外实习调研、双学位联合培养等项目及参 加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经阳明学院以及教务处、国际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同 意或备案后参加国(境)外高校第二校园学习,同时符合宁波 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条件的阳明班学生; (二)经阳明学院同意并备案后参加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 校(A 类)或“经学院认定的其他高水平大学”或教育部最近 一轮学科评估 A+类学科的暑期学校、短期研修的阳明班学生; (三)由导师推荐、经阳明学院同意并备案后参加国(境) 外高校第二校园学习或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阳明班学生。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在每年获批的预算经费额度内为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可资助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外高校交换学习:30000 元;
(二)境外高校交换学习或国际组织实习:15000 元;
(三)国外高校短期学习、实习或短期研修:10000 元;
(四)境外高校短期学习、实习或短期研修:5000 元;
(五)国内高校暑期学校学习或短期研修:2000 元;
(六)学术会议:按实资助会议资料费和差旅费,每生最高不超过5000元。被认定为特殊群体的资助对象,参加国外高校交换学习,经申请批准可追加资助,资助总计不超过50000 元。
第五条 学生实际受资助的额度与其第二校园课程学习情 况挂钩,修读 2 门及以上课程并全部成绩合格者将获得全额标 准资助;修读课程有1门不合格的,资助额度为标准减半;修读课程均未通过的,不予资助。非课程类第二校园项目须递交相关证明,包括实习证明、科研创新成果、学术会议通知和差旅费票据等。
第六条 已获留学基金等类似资助的第二校园学习、研修, 以及已获导师课题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一般不予资助,若资 助金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则按同类学习的资助标准予以补 足。学生累计获得同类项目的资助不高于实际在国(境)外发 生的费用。
第七条 资助程序
第二校园学习结束后,学生须按时返校报到,并向阳明学 院递交学习总结(含照片)、成绩单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办理完毕课程顶替和学分认定。学院审核通过后,学校将 一次性进行资助。
第八条 学生参加第二校园学习交流期间,须遵守学校现行 《宁波大学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生实施办法》或《宁波大 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等文件中学生管理要求。如 发生以下情况,学院有权取消或部分取消资助:
(一)在第二校园学习交流期间,学生若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相关法律和校纪校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返校,学院将取消资助;
(二)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中途终止学习交流回国或回校, 学院资助将根据实际已完成学习时间和应完成时间的比例乘以 已发放资助额度的方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国内外学习交流管理 和资助文件。 第十条 本规定经阳明学院第 493 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 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阳明学院负责解释。原《宁波 大学阳明创新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宁大政〔2015〕89 号) 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