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群体:
1、宁波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 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 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家庭成员财产损失证明、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病例证明、银行流水单)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本人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
二、认定程序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三、认定流程
今年我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依然采用网上认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1、3月7日---3月9日,学生线上个人网上申请+线下提交纸质申请表及佐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线下:打印并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份上交给班长,同时要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低保证、扶贫手册、烈士证等证明材料、村或者街道的低收入证明、受灾证明、医院病历证明的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没有证明材料的本人手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
线上:学生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版块中,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同时拍照上传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低保证、扶贫手册、烈士证等证明材料、村或者街道的低收入证明、受灾证明、医院病历证明。(详见附件3《学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使用指南》)标注星号的为必填项,附件可以上传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村或者街道的低收入证明、受灾证明、医院病历证明实在没有的上传本人手写的情况说明并签字,这类学生只能申请其他群体,不能申请特殊群体。)填好后点击提交。
2、3月10日—3月13日,班级评议与公示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或班委(非经济困难学生)担任成员的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资助对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申报人提交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根据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特殊群体者,须提供残疾证、低保证、扶贫手册、烈士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议工作,在评议认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认定资格。班级认定完成后填写附件2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会议记录》(一个班级一张)。班长需将班级评定小组评定结果在班级公共平台上公示一天,接受班级成员的监督。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班长需做好班级评定会议记录班导师组长签字评定结果为特殊群体的学生姓名和其他群体学生姓名,评定结果在班级公共平台上公示一天。
3、3月14日—3月16日,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核+班级材料上交辅导员
线上:各班班主任和辅导员需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对所带班级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线下:辅导员助理将《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和附件2《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会议记录》一个班级一张纸质稿交至带班辅导员。
4、3月17日-3月21日,学院复审和公示。
学院将对上交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复审后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并接受书面材料异议。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认定工作共涉及材料收集如下:
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纸质稿(认定完毕后,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处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确认);(附件1)
2、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本人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一份)
3、《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会议记录》(附件2)纸质稿
以上材料(见附件)在班级认定评议完成后,于3月14日下午4点前辅导员助理交至各自辅导员老师处,过期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1、 注意时间进度,切勿拖延
3月7日—3月9日学生网上申请+线下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月10日—3月13日,班级评议与公示
3月14日—3月16日,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核+班级材料上交辅导员
3月17日-3月21日,学院复审和公示,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
2、贫困等级认定原则:
以下情况并有证件或者证明的学生可以认定特殊群体: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以下情况并有证件或者证明的学生可以认定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家庭成员财产损失证明、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病例证明、银行流水单)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本人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
3、学生申请所需材料
线下:(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打印并填写)【每人一份】及佐证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没有证明材料的,学生本人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认定完毕后,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处必须有班主任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2)提交《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会议记录》(附件2)纸质稿,一个班级一份。
线上: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附件3)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操作手册完成线上申请认定工作。
4、上交材料类型和截止时间
【交辅导员纸质材料】: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每人一份】、附件2:《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会议记录》【一个班级一份份】、及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学生本人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3月13日下午4点前交至带班辅导员处;
【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应用中,提交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后,班主任和辅导员登录账号审核并确定等级;3月16日24:00前。详见附件4: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班导师辅导员操作手册。
五、注意事项
各班级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填写过程中有疑问可以参考附件5: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填写模板。
(四)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609315 685293(短号)
附件1: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学生资助对象认定会议记录
附件3: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生操作手册
附件4: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班导师辅导员操作手册
附件5: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填写模板
阳明学院学工办
2023年3月6日